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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发布 严重违规或被停止招生

发布时间:1970-1-1 8:00:00文章来源:郑州市教育局阅读:

  郑州晚报报道: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在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教育部日前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明确对各种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保障招生公平、公正。

  招生有猫腻 直接问责第一领导

  《办法》明确,将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高校有问题 减少计划直至停招

  高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高中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的;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等。

  上述机构和人员出现违规情况后,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办法适用于高校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研究生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也参照执行。

  考生违规 记入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违规行为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以上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编:孙宏伟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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